关于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技术规范适用性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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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1-07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根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部长信箱回复》(2018-10-10):“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导则实施前按照导则执行布点监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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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土壤环境调查技术规范适用性回复概览
核心问题
关于非污染地块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实施前(2019年7月1日前)的土壤现状调查布点规范适用问题。
关键时间节点
• 2019年7月1日:HJ964•2018正式实施日期
• 2018年10月10日:明确实施前参照HJ25.1•2014和建设用地技术指南
适用范围区分
污染地块必须使用HJ25.1•2014和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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