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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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发〔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实施日期 2021-12-3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主管部门,各市法院、检察院: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到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3号)要求,修订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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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的通知.pdf 【4.5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概览
文件基本信息
文号浙环发[2021]22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
施行日期2022年2月1日起
核心目的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
•••
关键内容摘要
1. 总则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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