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4部分:公安监管场所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54: Venues under public secur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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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2/T3761.54-2022
发布日期 2022-07-19
实施日期 2022-08-19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32/T 376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 医疗机构;
-第2部分: 学校;
-第3部分: 农贸市场;
-第4部分: 工业企业;
-第5部分:社区;
-第6部分: 公共场所;
-第7部分:餐饮服务机构;
-第8部分: 养老机构;
-第9部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第10部分: 公共厕所;
-第11部分: 大型活动场所;
-第12部分: 临时观察和隔离场所;
-第13部分: 公共浴室;
-第14部分:影剧院;
-第15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
-第16部分:考场;
-第17部分: 建筑工地;
-第18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19部分: 远洋船舶;
-第2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第21部分:环卫工人;
-第2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23部分: 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第24部分:口腔疾病治疗;l
-第25部分:公共汽电车;
-第26部分:入境人员转运车辆;
-第27部分:阳性物品污染场所;
-第28部分:方舱式应急CT防护要求;
-第29部分: 封闭和封控区域;
-第30部分:高风险人员转运;
-第31部分:核酸采样点;
-第32部分:无疫小区建设;
-第33部分: 港口口岸;
-第34部分: 发热门诊;
-第35部分:医院手术室;
-第36部分: 重症监护室;
-第37部分: 血液净化中心;
-第38部分:消化内镜中心;
-第39部分:超声医学工作场所;
-第40部分: 新冠医疗废物管理;
-第41部分:预防接种单位;.
-第42部分: 运输机场;
-第43部分:客运航班;
-第44部分: 货运航班;
-第45部分: 核酸检测信息系统;
-第46部分:苏康码服务接口;
-第47部分:苏康码赋码转码管理;
-第48部分: 人员密集型场所快速调查和处置;
-第49部分: 流行病学调查;
-第50部分: 德尔塔等变异株密切接触者判定;
-第51部分: 人群监测;
-第52部分: 方舱医院;
-第53部分: 隔离管控人员定点医疗机构;
-第54部分:公安监管场所;.
-第55部分:公路服务区;
-第56部分: 非冷链进口货物;
-第57部分:入境邮件快件;
-第58部分:防控区域划分;
-第59部分:集中隔离场所管理系统;
-第60部分: 集中隔离场所卫生应急处置;
-第61 部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社区管控;
-第62部分:确诊病例出院后健康管理;
-第63部分: 信息报送;
-第64部分: 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
-第65部分: 接触者追踪管理信息系统。
本文件为DB32/T 3761的第54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医科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建利、陈立凌、施超、许雷、李建军、徐佳南、郝世轩、陆蓉蓉、刘芳、朱宝立、陈峰、朱凤才。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安监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状态下调查处置的基本要求和防控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公安监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与管理,监狱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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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DB32_T3761.54-202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4部分:公安监管场所.pdf 【0.6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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