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引导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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