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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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监测[2018]36号
发布日期 2018-11-06
实施日期 2018-11-06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
为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我部组织制订了《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张皓、张璘
电话:(010)66103117、66556808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嵇晓燕、解鑫
电话:(010)84943098、84943100
附件: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抄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1月6日印发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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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试 行).pdf 【0.1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概览
核心目标
修复长江生态环境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原则,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水质改善原则以“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为底线,推进流域水质持续优化。
适用范围
覆盖区域长江流域11省(市),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
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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