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和轻便 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根据国内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行业发展状况制定。本标准有关技术内容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 2-2001)、泰国《机动车燃油蒸发污 染物排放标准》(TIS2130-2545-2002)等标准制订。 本标准与上述排放标准相比较,主要差异如下: ──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试验方法采用密闭室法; ── 预处理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行; ──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 增加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 ── 增加了相关管理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都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参加起草单位: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中 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 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7年 4 月 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为燃料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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