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产品能耗、噪声、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环境设计、生产过程、回收与再利用和说明书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the Environmental Label)《附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Function(Printers, Copiers, Multifunction Devices) )(RAL-UZ 122, 2009),及日本环境协会 环境标志事务局“生态标志种类 NO.122”《打印机 Version2.2 2010》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HJ/T 302-2006)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 HJ/T 302-200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打印机、传真机等的定义; ——修改了环境设计的要求; ——修改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修改了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要求; ——修改了产品能耗的规定; ——增加了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要求; ——增加了对适配器能耗的要求; ——增加了双面打印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对耗材的要求 ——修改了产品使用过程噪声的要求; ——修改了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3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36-2005、HJ/T 302-2006。
本标准规定了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 220V,50Hz 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的,标准幅面的打印机、传真机和以打印或传真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包括使用针式击打、喷墨、静电成像、热转印、热敏、热升华、固体喷蜡等打印方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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