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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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技术规范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11-26
实施日期 2019-11-26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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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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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概览
适用范围
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厂
仅焚烧不发电的焚烧厂参照执行
关键术语
1. 自动监控系统包含焚烧厂端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
2. 炉膛温度取两个断面热电偶中位数的5分钟平均值
3. 数据标记通过企业端对焚烧炉工况和监测异常进行标记
焚烧炉工况标记(7种)
1. 烘炉炉温升至850℃以上,起始温度通常<400℃,最长12小时(耐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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