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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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1982-07-06
实施日期 1982-07-0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最近,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基层保卫部门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否移送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经我们共同研究,现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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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pdf 【0.1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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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保卫处科证据使用的通知(1982)
核心内容: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使用范围。
关键点
1. 适用范围县(市辖区)直属以上单位的保卫处科,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其他一般刑事案件。
2. 权限可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
3. 案件处理需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含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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