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最近,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基层保卫部门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否移送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经我们共同研究,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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