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规范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保证标准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标准文本一般构成与编写要求、工作程序与技术程序、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方法,以及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设置及分类和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由 HJ □□□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 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 工作程序参照国环规科技〔2017〕1 号执行,备案管理按照《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 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9 号)执行,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排版规则等执 行《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565-2010),本标准不再规定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 第 17 号)中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国 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环科函〔2009〕52 号)、《编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暂行要求》(环科函〔2008〕36 号)中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制订地 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3839-83)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标准文本一般构成与编写要求、工作程序与技术程序、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方法,以及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与规范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复审与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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