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 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 DB 4427-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 GB/T 1.1-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 18 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 2 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 37 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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