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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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5-31
实施日期 2023-07-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5月3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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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pdf 【0.4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文件概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发文单位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及司法局联合发布
生效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核心内容
1. 目的
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提升长三角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水平
2. 不予处罚情形分类
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如放射性管理报告逾期≤30天)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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