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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