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徐楠、刘杰、王浩、汪平、卢立栋、刘赵梅、马启翔。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941-2014。
本标准规定了关中地区水泥、炼焦化学、钢铁、有色金属、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和砖瓦重点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关中地区现有及新建上述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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