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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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1)
发布日期 2021-09-29
实施日期 2021-09-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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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pdf 【0.7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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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概览
核心内容
本条例旨在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建设、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治理及村容镇貌管理。
适用范围
市中心城区、各旗区政府所在地及开发区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牧区。
治理原则
政府主导、村民主体
规划先行、因地制宜
建设与管理并重
责任分工
• 市、旗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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