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用水定额。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农业用水量的确定和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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