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暂无相关说明
0/150
微信扫一扫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