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扬州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安全隐患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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