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安装技术要求,监测站房建设的技术要求,仪器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于水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 (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 (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设备选型、安装、 调试、试运行和监测站房的建设。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1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安装技术要求,监测站房建设的技术要求,仪器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于水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 (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 (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设备选型、安装、 调试、试运行和监测站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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