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2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函〔2017〕270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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