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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