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在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操作中:1、告知书与决定书之间的期限如何规定?是否应于《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吻合?如有冲突应按哪一个为准?2、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是否还应该或必须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额度具体达到多少适用听证,执行92年还是03年规定还是?适用“听证的”是否还必须有“事先告知”?处罚决定下达之前,自觉履行并缴纳罚金是否可接收?是否可省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结案?3、完整的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是否为三个月内?如处罚未自觉履行,已满三个月,《复议》是否中止?《诉讼》是否自行取消?《强制执行》是否可终止?4、行政处罚 15 日内未履行,逾期加处罚款 3%,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加处罚款计算到法院执行到位累计,还是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规定?5、2016 年部内下发的法律文书《处罚决定书》 版本中指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期限为 60 日,行政诉讼期限为 6 个月,《强制法》规定三月后可向法院申请。那么,三月后还六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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