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了DB64/T592-2010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与DB64/T592-2010相比罗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一修改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及消防救援队伍的法定全称(见全文内容);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的内容(见4. 1. 2) ;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的内容(见4. 1. 4) ; 一一修改增加了员工岗位开展防火巡查的内容(见4. 1. 6) ; 一一修改了单位内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复查内容(见4.1.9);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设施检测的内容(见4. 1. 10) ;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及要求(见4. 1. 12) ;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制定灭火应急救援的内容及要求(见4. 2. 1) ;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设置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要求及内容(见4. 2. 2) .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警情响应程序的内容(见4. 2. 4) ;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第2 灭火力量的措施和内容(见4. 2. 5) ;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帮助人员疏散逃生的内容(见4. 3.2)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发生警情后通知人员疏散的内容(见4. 3. 3) ; 一一修改增加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内部火场指挥人员疏散逃生的内容(见4. 3. 6) . 一一修改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了解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内容(见4. 4. 1) . 一一修改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公示公开内容及承诺信息(见4. 4. 7) ; 一一删除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颖炜、赵大宏、蒋伟、崔岩、牟钦芳、郭辉。
本文件规定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医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幼儿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幼儿园、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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