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部分重点行业项目环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等法律、文件规定,对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 年本)》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市局为主,分局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体责任,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及省厅委托各市州审批的项目,各市州不得委托县区分局审批。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要求,将建材行业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及石化、化工行业的重点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环评审批事权上收至省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黄河流域人工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02 号)要求,将单独立项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工湖项目环评审批事权上收至省级。 三、将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环评审批事权下放至市级;将不跨市(州)的330 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工业探伤用加速器、安全检查用加速器、车辆检查用X 射线装置、工业用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工业用X 射线探伤装置,医用射线装置(Ⅱ类)中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X 射线治疗机(深部、浅部)及术中放射放疗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中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环评审批事权下放至市级。 未布局在工业园区内或不符合工业园区规划的产业及布局、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化工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三、赋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除跨市建设项目外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待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成立正常运营后赋予其除跨市、县(区)建设项目外的省级、市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具体另行发函确定);赋予庆阳市、酒泉市、平凉市已完成规划环评包含的油田产建区块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要对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事权,修订完善本级和委托县区分局环评审批事权清单,并于2021 年11月30 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 年本)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11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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