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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