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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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日期 2018-02-02
实施日期 2018-03-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苏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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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pdf 【0.3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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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概览
核心内容
立法目的加强湿地保护,维护生态功能,促进可持续利用(第一条)。
适用范围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与利用活动(第二条)。
湿地定义涵盖自然湿地(湖泊、河流等)和特殊人工湿地(如永久性水稻田)(第三条)。
保护原则
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林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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