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 463- 2009 《公共消防站建 设标准》,与DB22/T 463-200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 了小型消防站的定义(见2.1) : -删除了“公共消防站”、“消防站给水设施”“中型水罐消防车”(见2009年版的2.0.1、2.0.3、2.0.4) ; -修改了“业务体能训练设施”(见2.2,2009年版的2.0.2) : -修改了公共消防站的“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设用地与选址”、“建筑标准”,将其修改为小型消防站的“选址”、“ 建设”(见3、 4, 2009 年版的3、4、5)”; -修改了公共消防站的“装备标准”,将其修改为小型消防站的“装备”(见5, 2009年版的5) : -修改了公共消防站的“人员配备标准”,将其修改为小型消防站的“人员”(见6, 2009年版的6) ; -修改了公共消防站的通信装备配备的规定,将其修改为小型消防站的通信装备配备(见5.5、5.7,2009年版的8.0.1、8.0.2) ; -刪除了“投资估算”(见2009年版的9); -修改了“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将其名称修改为“灭火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见附录A,2009年版的附录A) : -修改了“个人防护器材配备标准” (见附录B,2009年版的附录B)。 本标准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国峰、刘海鑫、尤晓飞、惠光、付成明。 DB22/T 463-2009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22/T 463-2009.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设、装备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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