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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