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64/819-2012《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64/819-201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调整 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条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01月04日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江红、张玉龙、丁婧、李林耀、张炳宏、田林锋、周瑞娟、海军、王喜琴、金辉、李源、陈海燕、施保爽、刘心浩、范雯婷。 本文件为首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煤质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煤质活性炭的再生生产。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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