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氰化物的样品采集与制备,及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样品分析方法。 本标准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样品的采集与制备 ——第二部分 样品分析方法,包括四个分析方法: 方法 1 硝酸银滴定法 方法 2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方法 3 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方法 4 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7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整合了“易释放氰化物”和“总氰化物”样品的采集与制备部分; ——增加了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7 年 3 月 14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GB 7486—87)和《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GB 7487—8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9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氰化物的分析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氰化物的测定。 本标准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样品的采集与制备 第二部分 样品分析方法 方法 1 硝酸银滴定法 方法 2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方法 3 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方法 4 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硝酸银滴定法检出限为 0.25 mg/L,测定下限为 1.00 mg/L,测定上限为 100 mg/L。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 0.004 mg/L,测定下限为 0.016 mg/L,测定上限为 0.25 mg/L。 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 0.001 mg/L,测定下限为 0.004 mg/L,测定上限为 0.45 mg/L。 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 0.002 mg/L,测定下限为 0.008 mg/L,测定上限为 0.45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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