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509.3-2012《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商场、市场》,与DB15/509.3-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篇(见3) ; b)增加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见3.3) ; c)增加了“微型消防站”相关要求,专职消防队伍中增加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相关要求(见4.1,4.2); d)更改了消防安全职责中一般规定,在责任人、管理人的确定、商业的承包租赁、多产权等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在宏观上进行了规定,将原4.1.8、 4.1.9消防安全管理人、控制室值班人员、员工相关要求归入本规定下节个人职责中,增加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评估报备职责(见5.1.2、5.1.4、5.1.7、5.2、5.3, 2012年版的4.1.4、4.1.5、4.1.7、4.1.8、4.1.9); e)增加了“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职责”,具体包括:部门责任人、安保人员、电焊工、电工等人职责,管理人职责增加了“建立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见5.4、5.4.1、5.4.2、5.4.4) ; f)删除了原“消防安全措施”15.1-15.13内容(见2012年版的15.1、15.13) ; g)更改了责任人职责中修订了原有措辞(见5.2, 2012年版的4.2) ; h)更改了全篇“公安消防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的称谓。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报总队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0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段志强、刘杨、弓元庆、杨永新、武清华、张慧、白旭东。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15/509.3-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提出了商场、市场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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