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布,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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