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审核确定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火电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执行本标准,其他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200;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301。 火电排污单位包括从事电力生产的火力发电(GB/T 4754—2017 中 D4411)、热电联产(GB/T 4754—2017 中 D4412)、生物质能发电(GB/T 4754—2017,D4417 中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排污单位。生物质能发电(GB/T 4754—2017,D4417 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排污单位执行HJ 1039。启动锅炉、供热备用锅炉(调峰锅炉)按照 HJ 953.2 填报。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火电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执行 HJ 942 和 HJ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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