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津人办函﹝2018﹞44号)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列入上述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均予以废止。 附件:市环保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表(截至2018年11月7日)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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