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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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0-05-15
实施日期 2020-05-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2020〕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指导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名单见《市净土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津污防土〔2019〕45号))自行监测工作,创新监管模式,为企业减负,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各相关区局根据本指南组织重点单位参照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待国家相关规范出台后,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暂行)》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韩丽 联系电话:87671532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苑红丹
联系电话:15022001635)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的通知.pdf 【0.8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概览
一、文件背景
目的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简称“重点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污染防治要求。
适用范围列入《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
二、核心要求
1. 监测范围
以企业边界内土壤为主,必要时扩展至周边疑似污染区域及环保敏感目标。
2. 监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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