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发〔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第三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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