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Wood-based pane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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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技术规范
文件编号 HJ1206-2021
发布日期 2021-11-13
实施日期 2022-01-0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邢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pdf 【1.5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06—2021 概览
标准名称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生产企业)的水、气污染物、噪声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锅炉的监测要求按 HJ 820 执行
核心内容
1. 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需制定监测方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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