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和管理、监测和分析方法选择、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4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共 11 章 6 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饮用水源及其补给区和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 ——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 ——取消了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 ——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和管理、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环境监测,包括区域层面、饮用水源及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它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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