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排污许可核心制度体系,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控制要求,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规则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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