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机构排放检验环境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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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气〔2019〕66号
发布日期 2019-03-27
实施日期 2019-03-27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环境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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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机构排放检验环境监管的通知.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上海市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通知
主要要求:
1. 检验方法调整(2019年5月1日起生效):
• 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
• 全时/适时四驱车等特殊车辆可使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
2. 非免检车辆管理:
• 本市注册的非免检车辆需通过外观检验、OBD检查及污染物检测,未达标车辆不予核发牌证。
3. OBD与氮氧化物检测:
• 2019年5月1日起检查并报告,11月1日起作为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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