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加强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平、贾晓红、李建宏、宋剑、李艳芳、郝严彬、孙晓莉、白衡、田志丹。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除农村生活排水小于500m3/d以外的一切排水单位水污染排入受纳水体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放、水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的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颁布后,新制修订或修改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或全部严于本标准污染物控制限值的,从严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型、行业型、流域型排放标准相关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地方型、行业型、流域型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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