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两项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0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http://114.251.10.16: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潘旻阳、连军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416 传真:(010)66556414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征求意见稿)》编制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赵毓强、曹小磊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全运三路98号 邮政编码:110167 电话:(024)24520691 传真:(024)24520691 邮箱:13940279747@163.com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