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区域限批、约谈和挂牌督办管理工作,推进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厅制修订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约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约谈管理办法》 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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