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损害调查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继续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 号)开展,但该损害持续至本标准实施的除外。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损害调查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