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生态环境职能机构,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建立与审批能力相适应的环评审批权限,统筹优化环评分级管理,提升环评源头预防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24年本)》(苏政办规〔2025〕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优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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