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提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 177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 6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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