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如何评审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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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0-09-28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一个高速公路跨越多个区县,每一个地级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不一样。有个别地区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必须到场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会,评审专家必须是本地区的,对此我们感觉很不合理。如果每一个县区都要求这样做的的话,会大大增加企业负担,无论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所以希望部里领导,对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给以明确的指导意见!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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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如何评审问题的回复.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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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问题回复概览
背景问题
高速公路跨多区县面临各地环保部门对应急预案评审要求不一致的问题
个别地区强制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到场、必须使用本地评审专家
企业认为不合理,增加了经济和时间成本
官方回复要点
1. 法规依据
需遵循《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跨行政区域企业应编制分县域/管理单元的应急预案
2. 评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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