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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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土[2022]41号
发布日期 2022-02-22
实施日期 2022-02-2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结合本市实际及《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细化补充《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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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2〕41号.pdf 【0.5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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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通知概览
核心主题: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规范鉴别流程,强化主体责任与质量监管。
•••
核心内容
1. 主体责任强化
委托方负责材料真实性、档案管理及鉴别结论应用。需及时报告生产工艺或法规变化导致的结论失效情况。
鉴别单位需独立、公正开展鉴别,对报告真实性负责,遵守国家及上海市标准。
2. 工作流程规范
流程涵盖注册委托、现场踏勘、名录判断、方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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