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毅、姜云、庞作章、张文生、耿强、刘玥、朱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术语和定义、目的、目标疾病、人群界定、种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职责、设施与人员、工作的质量控制、信息管理、工作流程、步骤与内容,结果的处置方法、阳性指征的处置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具有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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