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灿、文涛、万勇、钟振宇、付广义。
本标准于2016年3月29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重金属污染场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可参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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