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定》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31/T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第12部分。DB31/T32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展览馆、博物馆; -第2部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3部分:金融机构; -第4部分:公共供水; -第5部分:电力设施; -第6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第9部分:零售商业;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第11部分:医疗机构; -第12部分:通信单位; -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第14部分:燃气系统; -第 15部分: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第16部分:港口、码头; -第17部分:监管场所; -第18部分:渡轮、 游览船; -第19部分:寄递单位: -第21部分:养老机构; -第22部分:军工单位; -第23部分:大型活动场所; -第24部分:高校。 本文件代替DB31/329.12-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与DB31/ 329.12- 2008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通信单位范围,并增加了基本话音通信服务通信单位(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b)增加了 与通信单位相关的内容和要求(见第3章); c)更改了 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要求(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d)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各系统组成增加或提升了配置要求(见表1); e)删除了电子 巡查系统(见2008年版的表1第30项); f)更改了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技术要求,并增加了智能安防系统相关技术要求(见4.2,2008年版的4.2.1); g)更改了人侵和紧 急报警系统相关技术要求,并增加了智能安防系统相关技术要求(见4.3,2008年版的4.2.2); h)更改了出人口控制系统相关技术要求,并增加了智能安防系统相关技术要求(见4.4,2008年 版的4.2.3); i)增加了安防拾音器(见4.5); j)增加了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见4.6); . k)删除了电话通信系统(见2008年版的4.2.4); I)增加了安全检查系统相关技术要求(见4.7); m)更改了实体防护装置相关技术要求(见4.9 ,2008年版的4.2.6); n)更改了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要求(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贵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通信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处、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上海德梁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海康威视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慧盾信息安全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原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单雪伟、陶焱升、张冬晓、顾苏峰、张丽云、陈正宝、魏立铭、陈军、刘晓新、夏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8年首次发布为DB31/ 329.12 - 200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以及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等基础通信服务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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